【药品类】国家广电总局:“放大招”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管理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加强管理。
《通知》规定,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此外,医疗养生类节目均要进行备案,中央广播电视机构、全国卫视频道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报广电总局备案。其他频道、频率播出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对于该类节目中聘请医学、营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情况,《通知》要求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医疗养生类节目主持人也要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
对于医疗养生类节目中时常出现各类广告的情况,《通知》也给出了细致规定,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直接或间接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严禁节目中间以包括“栏目热线”以及二维码等在内的任何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除了对广告播出形式进行一系列规范外,《通知》同时规定,各级电台电视台要严格遵守《广告法》等规定,不得播出任何虚假医药广告。此外,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王乐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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