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家庭厨房外卖”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本报讯  记者付子昂报道  最近,网络上又兴起了“家庭厨房外卖”订餐。据了解,像“回家吃饭”这样的平台已经有100万的注册用户。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在“大数据时代的食品安全”论坛上表示,“家庭厨房外卖”没有法律界定,不支持这种网络订餐方式。那么,刚刚出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不是就把“家庭厨房外卖”排除在外了呢?


  对此,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认为,“家庭厨房”是一种提法,在法律中没有“家庭厨房”这样的概念,法律中只有食品生产和经营概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所谓的“家庭厨房”就应该包括在餐饮服务里。


  食品经营,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应依法获得许可。那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是指什么呢?崔恩学解释:“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无需取得许可,除此之外,含有餐饮服务及其有关食品经营行为,都应当依法获得相关经营性许可。”崔恩学说:“如果‘家庭厨房’服务对象仅限于家庭成员,那么这就是属于家庭的事情。但是如果名为‘家庭厨房’、‘家庭私厨’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实际就已经变成了一种食品经营行为。既然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就都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的许可。”


  《办法》规定:“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销售食品,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经营的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国家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还是自建网站,在网上销售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线下和线上是一致的,线下实体批准企业可以生产什么,可以经营什么,在网上也只能销售什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销售食品时,不需要再去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也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陈谞说。


  崔恩学表示,一些企业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工信部门的许可下自建网站,并且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发证。“也就是说,自建网站也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崔恩学说。


【本文为转载自中国食品药品网,江苏科佳软件不对文中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者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对本文观点负责。】

本公司在01、02年度被国家科技部评为省级软件开发公司和省级高新企业; 08年度通过了CMMI国际认证;09年度通过了ISO270001国际认证;2010――14年度连续五年获得“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资质;在01年度、02年度、03年度、11年度分别取得了国家、市、区科技资金的投入,取得了5个国家级、市级、区重点科技研发项目并都圆满完成。

了解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