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票、账、货不符等,6药商被处罚!

        近日,安徽宿州市药监局发布《宿州市局药化流通科2016年5月份药品流通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了药品流通领域不合格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医疗机构。

药商多存在票、账、货不符等情况

  根据通报内容,2016年5月局检查255家药品零售企业,其中190家被责令限期整改,65家合格;

  检查8家药品批发企业,其中3家不合格企业被要求限期整改并移交稽查,3家被责令限期整改,2家合格;

  本通报为5月份药品流通监督检查情况,正好是国家食药监总局5月3日发布的《关于整顿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2016年第94号)》,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第一阶段:企业自查(5月11日至5月31日)。

  在被通报限期整改的药品批发企业中,均存在票、账、货不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等国家局94号要求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本次被通报的药品批发企业,在专项整治的第二阶段是或成为重点的飞检对象。


  6家药品批发企业被限期整改:


医疗机构也是监督检查重点

  此前,我们经常说的药品流通检查,似乎都是与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有关,根本没有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什么事。从国家局的94号文来看,也是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5个月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而在宿州市的通报中,检查企业108家医疗机构,其中,不合格4家,限期整改72家 ,合格32家,超过70%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要求。

  这些被限期整改的医疗机构中,包括私人诊所、社区医院、村卫生室等。其中,村卫生室数量最多。这些医疗机构均存在温湿度未监测记录、未索取供货方企业资质、无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等问题。


  药品流通的过程从生产企业出厂,经过药品批发企业到医疗机构,最终到达患者手中。笔者认为,这一系列连环的过程,不能仅仅查某一个环节。例如上文提到被通报医疗机构存在的某些问题,其实不仅是医疗机构本身的管理问题,同时也与药品批发企业息息相关。

76家医疗机构被限期整改:


药品流通领域大严查开始了!


  又说到了药品流通领域大检查,这个似乎已经成为目前医药行业耳熟能详的词语。


  按照国家局要求,为期5个月的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阶段已经结束,伴随而来的是第二阶段的检查督查和飞行检查。毫无疑问,接下来药监部门的大部队或许已经在去检查的路上了。


  对于众多药商而言,国家多部委联手的药品流通行业整治行动已经开始了,暗访、明访、各种访,抽查、飞检、串检、各种查!可以说,合规,是目前各大药商生存的第一法则!再说一遍重点中的重点,一定要规避国家局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上述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药商就大部分都中招了)!


  国家局重点查处的药品批发企业十种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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