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未提示的超市将受罚
近年来,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但对于何种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何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却未提及。为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和处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减少此类食品流入市场,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对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等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稿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范围,规定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同时规定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该意见稿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即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违者,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最高处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还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
针对目前法律法规对流通环节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停留在禁止经营、退出市场等方面,未涉及销毁的问题,该意见稿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必须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且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以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同时还明确了销毁期限以及自行销毁、集中销毁、委托销毁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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