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省食品安全条例

       本报讯  11月2日,湖北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决定以省政府名义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湖北省在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分为7章,共计68条,草案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风险治理的理念,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着力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强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


  在立法思路上,草案注重处理三个关系:一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授权性规定,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监管措施,实现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二是安全监管与支持发展的关系,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鼓励食品产业加快发展和走向现代化,从根本上保障食品安全。三是政府监管与提供服务的关系,在强化监管的同时,通过政府引导、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引导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在具体条款上,草案着力堵塞监管漏洞,对上位法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够具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储存管理、保健食品宣传和销售、无实体店铺销售食品、农村集体聚餐、对外配送餐饮以及餐厨废弃物处理等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草案还体现创新发展的特色。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上,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农业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的内容和审查、跟踪评价、公开与解释等作了规定;同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三小”监管上,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和促进其标准化、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设置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的最基本准入条件和要求,规定对小作坊和小餐饮实行有条件的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职权上,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具体执法权限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在草案的制定过程中,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上合法律、下合省情、补充细化、解决问题”的原则,超前谋划,把握时机,深入基层,直指问题,广泛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先进经验,确保了草案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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